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楊樹霖
- 相對人
- 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0000000000000000
- 相對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67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起即因營運資金週轉上之需要,而由其法定代理人吳國棟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現餘370萬元未獲清償。又相對人亦積欠他人債務未清償而遭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足見相對人現已無財產足資清償債務,爰聲請於200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之請求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存摺內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借據等件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已提出列印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98、5577、6090、6091、6092號支付命令、112年度全字第37號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0757號執行命令等件影本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其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1 相對人對第三人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111年度「長照暨衛生教育大樓新建工程」應收取之工程款、保證金及保固金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