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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何星磊

聲請人
簡士堡
相對人
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簡士堡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誤。經相對人之董事會於111年12月20日決議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且簡士堡亦願就任,有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簡士堡所出具同意書、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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