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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筆毅

聲請人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棟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忠宏律師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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