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沛然奈米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紅妹
- 訴訟代理人
- 徐笙然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奎律師
- 被告
- 保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春
- 訴訟代理人
- 葉寶祥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0,544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當庭具狀追加第1項聲明,及擴張第2項請求為33,545,171元(見本院卷二第168頁)。又原告陳報第1項聲明之價額為21,270,028元(見原告民事調查證據聲請暨準備四狀第2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815,199元(21,270,028+33,545,171=54,815,1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808元,原告僅繳納270,545元,尚欠165,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