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何星磊
  •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 原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志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628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王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5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劉佩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