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90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彭裕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賢
- 被告
- 許秋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