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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即

原告
陳錦雄
原告
陳錦雲
原告
陳泳蓁
原告
陳錦明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振宏
被告
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7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700,000×4=2,8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8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