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筆毅

上訴人
國璽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欽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87號與被上訴人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171元(計算式:本訴部分364,862元+反訴部分135,309元=500,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