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97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丘宗仁
- 訴訟代理人
- 羅峯宏
- 被告
- 經濟部工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連錦漳
- 訴訟代理人
- 平民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譽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耐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炫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經濟部工業局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惟被告經濟部工業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25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
(二)追加被告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耐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包括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