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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璽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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