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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顏苾涵

聲請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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