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宋國鎮

  • 原告
    吳劍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吳劍武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智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