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羅秀珠
- 原告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派德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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