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
- 原告
- 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瑋庭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確認債權存在之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確認債權存在之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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