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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瑋庭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確認債權存在之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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