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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宋國鎮

原 告
黃文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陳報上開各筆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

二、被告蕭大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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