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
- 原 告
- 黃文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陳報上開各筆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
二、被告蕭大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陳報上開各筆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
二、被告蕭大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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