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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9號

履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宋國鎮

聲請人
毓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後龍鎮龍坑國民小學間履約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有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920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調解狀係以苗栗縣後龍鎮龍坑國民小學為相對人,惟所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與本院網路查詢資訊不符,請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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