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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里荷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琇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熙桐即采璞系統空間設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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