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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8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鄭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於「訴之聲明」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雖以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原告應提出被告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據此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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