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 原告
-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 原告
-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 原告
- 晉振有限公司
- 原告
- 寶曜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明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興利能源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7,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