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宕梁
- 代理人
- 黃惠鶯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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