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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顏苾涵

  • 當事人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惠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宕梁 代 理 人 黃惠鶯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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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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