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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顏苾涵

聲請人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宕梁
代理人
黃惠鶯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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