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瑋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9,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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