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6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維律師
- 被告
- 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9萬9,062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9萬9,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卓蘭鎮水廠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 1 764地號土地 595.51 2,000元 119萬1,020元 2 767地號土地 90 18萬元 3 794-1地號土地 170.31 34萬0,620元 4 811地號土地 232.47 46萬4,940元 5 812地號土地 85.57 2,600元 22萬2,482元 合計239萬9,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