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顏苾涵
- 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盛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豐盛、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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