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 原告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盛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豐盛、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