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號
- 聲請人
- 鄞宏龍
- 聲請人
- 鄞維孝
- 上二人代理人
- 鄞獻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博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