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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顏苾涵

聲請人
鄞宏龍
聲請人
鄞維孝
共同代理人
鄞獻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聲請人如欲向相對人終止租約,請具體載明欲請求終止租約之土地地號為何;如欲向相對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具體請求給付租金之起算日及每月請求金額分別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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