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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宥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廷
訴訟代理人
徐祥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0,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2,9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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