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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珈禎

  112年訴字第154號

上 訴人即

原告
安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迪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鼎翔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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