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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景筠

原告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被告
尚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紅
訴訟代理人
涂義芳

張世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卷內之CNS12651升降階梯構造國家標準嗣經主管機關廢止,而本件事故發生時電扶梯規格所應適用之國家標準乃「CNS15930-1、CNS15930-2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該等證據經本院職權調查後尚未經兩造辯論,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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