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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邦
被告
張志翔

陳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陳敬堯已於113年1月4日入法務部○○○○○○○○羈押中,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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