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康萬福
- 被上訴人
- 唯峰家具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達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