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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被告
羅際源
即被告
羅吳玉珍
即被告
羅錦星
即被告
羅偉
即被告
羅月雲
即被告
羅月華
即被告
羅月霞
即被告
羅惠英
即被告
羅育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89號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402元(380,185+634,217=1,014,4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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