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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淑芬

原告
林均澤
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被告
羅義緯

羅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聲明由羅奕宏承受訴訟之部分駁回。

事實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第17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守相於訴訟繫屬中民國112年3月3日逝世,原告於114年9月4日具狀聲明由被告羅義緯、羅玉玫、訴外人羅奕宏等承受訴訟等語。惟訴外人羅奕宏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羅守相之繼承權,此有該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23號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為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被告部分,僅由繼承人羅義緯、羅玉玫承受訴訟為已足,已拋棄繼承之羅奕宏並無承受訴訟適格。從而,原告具狀聲明由羅奕宏承受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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