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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陳中順李昆儒

原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告
陳健輝
被告
鍾淵清
被告
游欣哲
被告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潭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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