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宋國鎮陳中順李昆儒

原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告
陳健輝
被告
鍾淵清
被告
游欣哲
被告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潭漢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譚漢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技術審查官之姓名「譚漢民」,經誤書為「潭漢民」,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法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