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貴銓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被告
- 陳健輝
- 被告
- 鍾淵清
- 被告
- 游欣哲
- 被告
-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展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潭漢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譚漢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技術審查官之姓名「譚漢民」,經誤書為「潭漢民」,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法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