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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宋國鎮陳景筠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羅秀珠、黃順盛

  • 上訴人
    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派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珠 被 上訴人 派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677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14萬2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基此,本件 上訴利益即為714萬2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677元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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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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