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筆毅

聲請人
楊儒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
    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2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5月2日具狀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展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楊儒生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111年10月1日 45,000元 SCA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