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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思惠

聲請人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余秋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2年4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並於112年4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10月30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12年4月5日 113,339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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