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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子文

聲請人
徐德寶
相對人
有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20萬元整,分五期付款(第一期112年6月15日),每月4萬元,並於每月15日(遇假日順延一天),匯款至勞方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沈淑媛)。」之內容,於新臺幣柒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勞資爭議須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12年5月9日調解成立。然相對人並未依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所示依期給付聲請人,尚欠新臺幣7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112年5月10日竹環字第1120015427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112年5月10日竹環字第1120015427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調解結果欄係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20萬元整,分五期付款(第一期112年6月15日),每月4萬元,並於每月15日(遇假日順延一天),匯款至勞方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沈淑媛)。」並經本件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此有上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憑。是兩造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本件相對人自112年6月17日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共匯款13萬元至聲請人郵局帳戶,尚有7萬元尚未給付予聲請人,有聲請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核與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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