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
- 原告
- 林翔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儒即鈿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係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林佑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