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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黃文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提出之陳報 狀未經簽名或用印,請補正提出已簽名或用印之陳報狀。 二、被告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被告陳亞理、鍾承育、林峯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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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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