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文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提出之陳報 狀未經簽名或用印,請補正提出已簽名或用印之陳報狀。 二、被告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被告陳亞理、鍾承育、林峯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