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提出之陳報狀未經簽名或用印,請補正提出已簽名或用印之陳報狀。

二、被告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被告陳亞理、鍾承育、林峯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