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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何星磊

  • 當事人
    簡士堡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士堡 相 對 人 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士堡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 ,聲請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 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28號呈報清 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誤。經相對人之董事會於111年12月20 日決議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且簡士堡亦願就任,有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簡士堡所出具同意書、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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