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簡士堡
- 相對人
- 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簡士堡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誤。經相對人之董事會於111年12月20日決議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且簡士堡亦願就任,有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簡士堡所出具同意書、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