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李金恭、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金恭 相 對 人 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金恭為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經濟部准予登記解散登記函、決議解散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指派清算人指派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清算人身分證明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債權人公告刊登報紙、、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名冊呈送在案,又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指派書、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身分證明、簿冊文件清冊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報清 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