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許皓妤、許雯琇即承恩磁磚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許皓妤 債 務 人 許雯琇即承恩磁磚工程行 林益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8,750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