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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木杉即承輝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木杉」之記載,係「葉木彬」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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