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木杉即承輝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木杉」之記載,係「葉木彬」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