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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木杉即承輝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木杉」之記載,係「葉木彬」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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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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