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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文鴻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宥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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