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林政豐、林啓文即小林車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林啓文即小林車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4,113元,及自民 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4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