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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彥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發支付命令,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所示,品沃商行係獨資商號並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為歇業 登記。另品沃商行負責人葉佳豪之戶籍地址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非屬本院轄區,有本院職權查詢其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可稽。是本院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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