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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發支付命令,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所示,品沃商行係獨資商號並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為歇業登記。另品沃商行負責人葉佳豪之戶籍地址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非屬本院轄區,有本院職權查詢其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可稽。是本院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註: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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