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陳瑞明即永燁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陳瑞明即永燁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599元,及按下 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76,980元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318,619元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