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陳彥霖
- 債務人
- 陳瑞明即永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