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陳瑞明即永燁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陳瑞明即永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