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和欣企業社即彭達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和欣企業社之商號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及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無從送達,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